| 1. |
客戶均需要不時向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本公司")按本公司要求提供有關開立、運作及管理客戶之證券交易帳戶 (“帳戶”) 及本公司為客戶提供證券買賣的功能的個人資料。若客戶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運作及管理帳戶或無法為帳戶提供交易功能。 |
| 2. |
客戶的個人資料將作以下之用途: |
 |
於任何地方為客戶開立及營運其賬戶及提供有關帳戶的服務,不論該等服務是否由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所屬集團其他關連公 |
| |
司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本公司之母公司或其他海外辦事處)(“集團成員”) 提供; |
 |
代表客戶買入、投資或賣出證券及進行一般有關所有類型證券的交易; |
 |
進行及以供任何其他人士進行有關客戶的信貸調查或查詢以查證客戶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
 |
確保客戶的信貸維持良好; |
 |
確定客戶的欠款或結餘; |
 |
向客戶收取所欠的金額,以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為受惠人執行抵押、押記或其他權利及權益; |
 |
為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之現有及未來之服務或產品進行研究、設計、推出、宣傳及市場推廣; |
 |
在接獲執行機關、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的要求或指示下,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以履行所需要的義務而作出披露; |
 |
令客戶就有關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出之指令生效,及執行客戶之其他指示; |
 |
組成可能獲傳遞資料之本公司成員或人士之部份記錄;及 |
 |
有關或附帶於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之一般業務運作或上述任何一項或多項目的之其他目的。 |
|
| 3. |
客戶的私人資料將會保密,但本公司亦有可能將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人仕: |
| |
 |
受僱於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的第三者,以為客戶在開立、營運及管理賬戶上提供行政、資料處理、財政、電訊、電 |
| |
腦、付款、證券交易/結算、專業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
 |
對本公司承諾對客戶所提供的資料承擔保密責任的任何人仕,包括為第二段所述之各種原因而承諾對資料承擔保密責任之任 |
| |
何集團成員 |
 |
任何為客戶之證券或資產登記之客戶代理人; |
 |
任何[客戶協定簽署協議]之受讓人、承買人、替代人、代表、繼承人或任何受讓[客戶協定簽署協議]利益之人士; |
 |
客戶提議交易或已與客戶有交易的金融機構; |
 |
任何得到資料對象的明確或含蓄許可之人士; |
 |
任何人士(如披露資料有利本公司); |
 |
任何人士(如披露資料有利公眾); |
 |
任何在正常證券及期貨業務運作下提供服務之人士; |
 |
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之審計員或法律顧問; |
 |
信貸調查公司及(如客戶不履行對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的付款責任) 追收欠賬公司;及 |
 |
任何要求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提供客戶資料而能出示客戶許可證明之人士。 |
|
| 4.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條款,客戶有權: |
| |
 |
查悉本公司是否持有客戶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
 |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不準確的資料; |
 |
查悉本公司對客戶資料的政策及處理手法,並了解該等資料的種類。 |
|
| 5.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 6. |
如客戶或客戶授權他人代行提供的個人資料有失實或誤導之處,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一概不負上任何責任。 |
| 7. |
客戶可以向“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香港中環金融街八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二十三樓”提出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本公司對持有客戶資料的政策及處理手法的要求。 |
| 8. |
客戶明白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需按客戶的要求為第二段所述之各種原因停止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而不收取任何費用。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需因此停止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 |
| |
|